來源: 發(fa)布時間(jian):2021-04-13 編輯(ji):
第二條 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癥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癥狀與體征,但呼吸道等標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無癥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癥狀與體征;二是處于潛伏期的“無癥狀感染”狀態。
第三條 無癥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著傳播風險。
第四條 加強對無癥狀感染者的監測和發現:一是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主動檢測;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的主動檢測;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的主動檢測;四是對部分有境內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的主動檢測;五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第五條 規范無癥狀感染者的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癥狀感染者,應當于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癥狀感染者報告后,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并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無癥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在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解除醫學觀察日期。
第六條 強化信息公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天公布無癥狀感染者報告、轉歸和管理情況。各省(區、市)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本土傳播和境外輸入情況分別統計報告。
第七條 加強對無癥狀感染者的管理。無癥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癥狀和體征者轉為確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標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核酸檢測仍為陽性且無臨床癥狀者需繼續集中醫學觀察。
第八條 無癥狀感染者在集中醫學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當立即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范治療,確診后及時訂正。
第九條 對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
第十條 組織專家組對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進行巡診,及時發現可能的確診病例。
第十一條 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隨訪復診,及時了解其健康狀況。
第十二條 有針對性加大篩查力度,將檢測范圍擴大至已發現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場所的強化監測,一旦發現無癥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第十三條 無癥狀感染者具有傳播隱匿性、癥狀主觀性、發現局限性等特點,國家支持開展無癥狀感染者傳染性、傳播力、流行病學等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 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等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交流合作,適時調整診療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識科普宣傳力度,指導公眾科學防護,廣泛開展培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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